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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条 市区惠城区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方案》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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