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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7〕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制局: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制监督制度,是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保持一致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制监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粤府〔1992〕65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也明确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而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是上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法制监督的基础,也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在我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县、区政府未履行上报备案职责,上报备案情况不理想,存在超期报送、备案形式不规范等问题。为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是上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措施。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依照《管理规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强化备案责任,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报备工作,以此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承办机构。这是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既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也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法定义务机关。为保障承办机构必要的承办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给市法制局。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备案工作职责,明确报备工作责任人,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和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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