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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惠州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各企业对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原、辅料进行检查,对品名、成分不明及标签不规范的,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规范的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禁止使用容器外包装无规范中文标签的化学品和其他产品。
  (七)企业必须对从事危险及危害作业的员工,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八)企业必须对上岗前的工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后果的告知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医保、工伤等保险。
  (九)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收缴封存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份)。
  1.各级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于8月3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召开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会议,对相关企业法人代表、职业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分行业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召集,各级卫生监督所负责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份)。
  1.各级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企业依照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内部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措施进行自查,并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2.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照《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自查表》、《企业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情况自查表》、《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自查表》认真自查,如实填写。上述自查表务必于9月20日前填报各地卫生监督所。各地卫生监督所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整理汇总并填报《惠州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汇总表》、《惠州市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检查汇总表》、《惠州市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于9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将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份)。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会同卫生、经贸、公安、质监、劳动保障、工商、环保、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对安全生产隐患较大、职业危害得不到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工作(整改意见必须注明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15天)不落实的企业重点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立案申请需于检查后3天内递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照无证,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依法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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