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成立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整合归并现有县级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室、动物产品质量监测室等机构和职能,成立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县、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牌子。
4. 稳定和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各县、区要稳定和加强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充分发挥其动物防疫、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各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加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牌子,作为县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派出单位,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要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纳入村干部管理,其工作经费和劳务补助费由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办事处)统筹解决。
5.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适应工作需要和加强机构履职能力建设的原则,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配备和适当增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定编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县(区)、乡镇(办事处)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定编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市确定的原则核定。
(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2.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 妥善解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遗留问题。因实施兽医体制改革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对确认拖欠的工资、医疗费和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一次性付清。
4.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水平。
(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实行财政全额预算解决,统一管理,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有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其他畜牧兽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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