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经济贸易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
(惠市公通字〔2007〕7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从源头上切断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销、窝赃渠道和途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全市范围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经贸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本通告施行后,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本通告施行后,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当地经贸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和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