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把项目土地关。
(1)严把土地闸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2)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研究制订更加严格的工业用地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课题研究工作,分类制订并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3.严把项目节能关。
(1)参照省的做法,从2007年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告必须编制“节能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有关主管部门据此进行节能审查。
(2)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4.严把立项关。
(1)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2)对属于国家限制类的生产能力,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3)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以上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加强宏观引导。
(1)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制订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节能、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由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国土各项规划编制进度,尽快完成市国土规划编制工作以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初步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制订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投入,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
(2)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市挖潜改造资金、科技资金应把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快推进上述领域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由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扶持发展一批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由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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