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紧研究拟订《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2)研究制订惠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办法,并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3)研究制订《惠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细则》,将排污控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
(4)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区)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含市政府授权的市属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并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逐级抓好落实。(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标准。
(1)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把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纳入统计范围,及时编写和公布全市能源利用状况。(由市统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2)参照省的做法,对钢铁、石化、建材、电力、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共16个重点产品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由市经贸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依照省的做法,实施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试行),条件成熟时建立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为用水定额管理提供依据。(由市水利局、经贸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组织制订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由市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5)进一步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审批和供应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6)依照省的做法,完善工业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组织制订锅炉节能评价、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和节能评价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由市经贸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1.严把项目环评关。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
(3)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加强产业转移园区环境管理,严防污染转移。
(以上由市环保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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