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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6修改)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量征收。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逐步建立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安徽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核准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预算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在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明细项目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宣传、自觉遵守国家水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三)同危害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斗争有功的;
  (四)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五)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聚众扰乱水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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