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五)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丽人劳社〔2003〕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我县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实现与省、市、县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有条件时还要延伸到乡镇和社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乡镇可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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