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勤杂、物业管理、卫生保洁、社区服务、协警保安等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5.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每年可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三)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健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对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未就业的,可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阶段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