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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乡镇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上述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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