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政发〔2006〕31号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和“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建设“平安景宁”,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县就业局势稳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800个;每年帮助35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75人;每年组织160名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