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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意见

  (二)根据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划分为两大类型进行管理指导:第一类为农村户用沼气池。在示范村重点推广6-8 M3的户用沼气池,引导农户综合利用沼气、沼液、沼渣,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积极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第二类为生猪存栏量常年稳定在100头以上的种养场,重点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改善种养场生态条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协调发展”的要求,选择有一定条件,群众积极性高的村、户及种养场进行示范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组织施工,取得成功经验后,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沼气池建设一个,成功一个,使用一个,巩固一个,美化一个。今后,凡新办的规模化畜牧种养场都应配套沼气建设。
  四、加大投入,扶持引导
  为推进全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农户自筹为辅的政策,对兴建沼气池的农户和种养场实行补助。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农村沼气建设。沼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村兴建户用沼气池,每个户用沼气池由市财政补助1300元,县、区财政补助7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享受省级财政建池补助的农户,由市财政补助700元,县、区财政补助5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
  (二)规模化种养场兴建大中型沼气池(沼气只供本场使用)的资金由经营者自行解决。为鼓励其兴建沼气池,对凡建有80立方米以上沼气池的种养场,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县、区财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享受省级财政补助建池的种养场,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三)专为村民供气的规模化种养场兴建沼气工程,按供给农户数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兴建户用沼气池执行。
  (四)以自然村为单位,农户集中建猪舍养猪,并集中兴建沼气池的,按供气农户数量给予补贴。
  (五)市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沼气工程建设技工培训以及沼气工程推广和指导工作经费。
  五、明确职责,强化服务
  (一)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推广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农业、畜牧、财政、环保、发改、科技等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切实解决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公开制度,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补助政策等都要公示。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验收和奖惩制度,对在农村沼气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行动迟缓,完成情况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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