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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意见
(惠府〔200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0号)精神,提高我市农村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是推进农村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缓解我市农村能源不足矛盾、加快建设节约型和环保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把农村沼气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十一五”期间,全市以建制村为实施单位,按照突出重点、积极稳妥、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原则,建设沼气示范村和种养场沼气示范点。具体是:生猪存栏量保持在5头以上的农户,基本普及沼气池并使用沼气;非禁养区内生猪存栏量保持在100头以上的种养场,原则上100%兴建大中型(50M3以上)沼气池。东江、西枝江沿岸重点乡镇(惠城区:芦洲镇、横沥镇、马安镇、三栋镇、汝湖镇、潼湖镇、水口办事处、小金口办事处、河南岸办事处;惠东县:平山办事处、白盆珠镇、多祝镇、大岭镇、白花镇;惠阳区:良井镇、平潭镇;博罗县:石坝镇、麻陂镇、杨村镇、杨侨镇、泰美镇、罗阳镇、龙溪镇、园洲镇、石湾镇),在2008年6月底前,凡符合建设沼气池条件的农户和非禁养区内的畜牧种养场全部兴建沼气池并使用沼气。
  三、科学规划,分类指导
  (一)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要量力而行,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科学规划,稳步推进,不搞包办代替。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要规划到村和种养场,落实到户到点,并突出“六个结合”,即沼气工程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社区环境相结合;与减少种养场污染及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节能相结合;与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相结合;与农村安居工程、扶贫开发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与解放农村劳动力相结合,减少森林砍伐,加强水土涵养,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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