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7〕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猪生产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又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我市促进生猪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生猪的自给能力,保持市场肉食品的有效供应,确保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生猪生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一)鼓励和引导生猪生产发展。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认真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按照国发〔2007〕22号文有关“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的规定,正确处理好发展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进生猪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猪生产。
(二)依法规范养猪场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要求,对现有养猪场进行整治和规范,扶持其健康发展。凡符合建设沼气工程条件的养殖户应全部建设沼气池并使用沼气,推广养殖业和种植业相结合、猪-沼气-鱼塘或猪-沼气-果树(农作物)相结合的生产模式,鼓励养猪场(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纳养殖废料废水,推行健康养殖、生态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新办养猪场或经整治的养猪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猪场的选址要距离居民区和饮水水源1000米以上(饲养存栏量在20头以下的散养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