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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来料加工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来料加工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政发〔20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来料加工业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县来料加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就发展来料加工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全县成立来料加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来料办)协调指导全县来料加工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采取措施,营造氛围,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
  第二条 引导和支持经纪人扩大加工业务。县来料办要针对来料加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积极研究对策,引导经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来料加工,逐步提高加工水平,建立诚信有为的经纪人队伍。鼓励开展品牌服务,提高来料加工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努力形成“一乡(镇)一品”、“一乡(镇)几品”的来料加工格局。
  第三条 积极鼓励农村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来料加工工作。县内各来料加工点,可暂缓办理工商、税务及其它各种登记和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对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办证的来料加工经纪人,要给予注册登记,发给资格证书,可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四条 到我县来创办来料加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审批程序,提高批办手续速度,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已落户在我县创办来料加工的企业,享受我县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业优惠政策。对由经纪人扩大加工量发展为企业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来料加工企业入园。
  第五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采取临时性建筑的方法兴建加工场所的,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按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已落户在我县创办来料加工企业且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业主和在城镇从事来料加工业且年发放加工费5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其子女就近入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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