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要将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限和工作职能,统一纳入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各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合法、适用正确,决定合法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齐备,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检验。
(二)依法推进乡镇行政执法工作。
各乡镇在经县建设、环保、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行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小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或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镇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其余农村发生率高、仿效率高、涉及面广,但技术含量低、县里又管不到的事项,可通过委托、授权、执法重心下移等形式,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以解决监督检查权与处罚权相脱离现象,使之有机结合,树立乡镇在农村的行政权威。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对于无法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的执法权,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类组织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对于不属于乡镇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先口头后书面),并提出处罚建议,同时积极配合协助执法部门工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乡镇报告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必须尊重乡镇的处罚建议)。若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乡镇不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不及时上报情况或不配合协助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健全评议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以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对不尽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