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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理顺县级与乡镇行政执法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浙江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权责不够一致、程序不够合法、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工作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层次,重心下移,条块结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
  2、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明确划分乡镇政府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
  3、坚持合法有效的原则。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合法,合乎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上级政府的计划安排,参加法制培训和统一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二、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执法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已有的行政执法工作。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乡镇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法定依据的执法权有:统一办理与农民建房有关的用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初审许可事项或委托性许可事项,行使《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实施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行使《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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