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八部委《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1〕3号)、省府办《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关于从严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赴澳门的通知》(粤办〔2007〕10号)、省港澳办《关于调整我省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证件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港澳办〔2001〕75号)及市委办印发的《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惠市委办发〔2005〕2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办发〔2001〕3号文规定,我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要有具体的工作任务才可向市政府和省港澳办申报,无具体工作任务的原则上不予申报。
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需向市港澳办(市外事侨务局)出具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及包括出访时间和具体任务等内容的函件。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提前15个工作日申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市四套班子办公室要跟踪落实好领导出访计划并及时做好报批工作,县、区四套班子办公室和市直有关单位也要按照上述程序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领取证照时,必须填写《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呈批表》,并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出具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书记审批,市政府领导由市长审批。
四、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经香港前往澳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确因业务需要前往澳门的,在获得许可并办好赴澳门签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澳门处理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绕道澳门的,市港澳办要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