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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一)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市、区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市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市、区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条 新建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区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享受政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03〕54号)执行。
  第十一条 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区政府收购旧住房为廉租住房,以及收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市区城镇廉租住房或申请租金核减: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市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
  (二)所有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所有家庭成员现有产权住宅累计套内建筑面积人均在10㎡以下(含10㎡)。承租公房危房者优先。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预审的,填写《惠州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二)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惠州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2.低保证明或优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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