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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社保年度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年度拨入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欠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3个月未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同新参保,按新参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基本医疗费,按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办法确定由基金支付该部分基本医疗费的比例数额,剩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具体挂钩办法为: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60%。每个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参保人住院时间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支付待遇。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县(区)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吸毒、斗殴、酗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工伤事故;
  (六)各种美容、镶牙,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治疗;
  (七)预防保健、康复(含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疗养;
  (八)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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