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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并按时将征收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部门,将征收到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县(区)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省、市、县(区)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市、县(区)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参保居民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交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交120元(每月10元)。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市和县(区)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结存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参保人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新增参保人应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内剩余月份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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