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发布后,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报告。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县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交易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等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局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设立非常驻执法监督室,负责对县招管办、招标投标中心及有关部门实施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交易活动”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结(决)算金额与成交确认书金额有差异的,须经县审计局审计(或县财政局审价),县审计局(或县财政局)应将审计(价)结果抄告县招管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交易活动”法规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