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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三)挂牌是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类。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下列国有(集体)产权应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开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第十一条 水电资源交易类。依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应当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受理。“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向县招标投标中心提出交易委托,并同时向县招管办备案。
  受理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规章制度。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在补充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和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文件备案。县招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挂牌拍卖文件等)进行备案。重大项目和涉及内容广泛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送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受让人、水电资源开发权人、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县招管办备案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与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发布。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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