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水利、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应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由其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六)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家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含挂牌、拍卖)的监督执法;
  (七)审计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八)县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
  第四条 招管委下设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招管办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主要承担县招管委的日常工作,履行日常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职能。
  (一)在县招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二)对各部门上报的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备案;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四)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果的备案;
  (五)对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及标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县各类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七)监督和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依据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关交易规则;
  (二)为各方当事人及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洽谈、招标(或谈判、询价等)、投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
  (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和矿产、水电等资源的交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四)负责各类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为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五)提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运作过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六)对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建立乡(镇)招投标工作管理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参照县级做法,建立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对乡(镇)、村两级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乡(镇)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接受县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