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政发〔2007〕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三条 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招管委”)是县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招管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行政审批中心(县招标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矿产、水电资源交易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会同县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
(二)监察局负责对招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投标中心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