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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八)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人民防空建设。
  (九)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县人防办负责管理和维护;单位(个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个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人民防空工程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禁止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发生。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并且按原面积补建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等额造价,向县人防办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县人防办统一组织修建。
  (十一)人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一)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坚持长期准备与应急准备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开展人防指挥所和指挥自动化建设,拟定以人口疏散、人民隐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突袭后果等为主要内容的防空袭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城市人口疏散区域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人民防空系统计算机网络互联互通,加入军队公用数据网和县政府信息网;按照城区常住人口2‰左右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按规定的训练内容和任务进行年度训练,以提高平时救灾、战时防空救援的能力。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定、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县人防办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通信、广播、电视等系统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无偿保障、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通信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其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县人民防空指挥或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都必须履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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