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设面积的,报经县人防办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为: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以2000元/平方米(即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县发改部门应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把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民用建筑计划一同下达;县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县人防办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任务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实行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筑投资计划。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项目开发或经批准同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将项目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统一送达县行政审批中心人防窗口审核,办理“结建”审批手续或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未经县人防办审核批准,县发改、建设、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县建设部门必须凭县人民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同意证明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七)人民防空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经县人防办审查,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县人民防办存档,并报请县人防办专项验收后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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