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
(景政发〔200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县防空工作,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作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是县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要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贯彻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以合作、合资、入股或参股等形式共同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员隐蔽、专业队伍、物资储存、医疗救护等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和农村农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均应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居民住宅(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