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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2007年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2007年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7〕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全县“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形成项目推进的长效机制,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和《丽水市项目推进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二)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三)项目推进部门服务工作考核
  (四)项目推进政策处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项目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基本分100分)
  1、项目管理(基本分20分)。
  按规定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本行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县发改局、财政局做好衔接的,得10分,其中:投资计划编制真实、准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与县发改局、财政局及时做好衔接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项目库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得2分,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取消考核资格。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和建设监理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得5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一次扣3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取消考核资格。
  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基本分60分)。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的得60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完成80%以下(不含)不得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的加0.5分,最多加10分。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须调整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批准;涉及到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重点办上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3、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分10分)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得5分,一次达不到100%的扣3分,两次及以上达不到100%的该项不得分。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优良率达到目标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次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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