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以上户,耕地≤120平方米。非耕地≤140平方米。
建制镇(鹤溪镇除外,下同)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标准:
1-3人户,≤75平方米;
4-5人户,≤90平方米;
6人以上户,≤11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与高度:
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不超过3层,第3层必须设计露台,檐口高度≤9米;
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超过4层,第4层必须设计露台,檐口高度≤12米。有详细规划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宫)、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安排工作的蓝印户口;
7、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除外);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屋面设计采用坡屋面形式。村民建房设计施工图应在建设部门提供的通用图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