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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人以上户,耕地≤120平方米。非耕地≤140平方米。
  建制镇(鹤溪镇除外,下同)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标准:
  1-3人户,≤75平方米;
  4-5人户,≤90平方米;
  6人以上户,≤11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次与高度:
  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不超过3层,第3层必须设计露台,檐口高度≤9米;
  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超过4层,第4层必须设计露台,檐口高度≤12米。有详细规划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安排建房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宫)、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安排工作的蓝印户口;
  7、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二)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除外);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屋面设计采用坡屋面形式。村民建房设计施工图应在建设部门提供的通用图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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