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
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积极稳妥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邻里关系以及公共设施共享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