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向企业(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的主要事项为:
(一)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单位)财务、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办)应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办)每年应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应根据财务总监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听取企业(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国资委(办)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资委(办)可酌情给予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及时制止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三)接受所在企业(单位)给予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单位)报销费用,影响恶劣的;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国资委(办)报告的;
(五)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意志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指使、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