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其财务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单位)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四)审核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企业(单位)拟订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奖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参与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和政府政策性补贴使用情况;
(七)审核企业(单位)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
(八)国资委(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单位)财务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和单位领导提出管理建议书,企业董事会、厂长经理和单位领导应据此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审查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二)对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免、考核、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三)参与企业(单位)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经营管理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四)要求企业(单位)对财务活动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五)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制止、纠正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制止、纠正企业(单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八)提出企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