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良好;
(二)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两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财会专业岗位上具有良好业绩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
第七条 国资委(办)可以采用定向选拔或公开竞聘等方式,从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对象中选聘财务总监,认定其任职资格,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按照实际情况委派,可以一人负责一个企业(单位),也可以一人或一个小组负责多个企业(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曾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国资委(办)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单位)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专职制,财务总监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一切关系,且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与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的人员任企业(单位)的财务总监。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