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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单位)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浙江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国资委(办)委派,对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单位)执行财务监管。
  被委派企业(单位)领导应当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下列国有企业(单位)应当委派财务总监: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政府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五)政府认为需要委派的单位。
  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和单位,由国资委(办)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委派财务总监。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国资委(办)组织实施。
  国资委(办)可以根据需要,授权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被授权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由授权文件确定。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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