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6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试行期已满,根据两年来的运行情况,并征求各地意见,现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底前,各地(不含长春市,含双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照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 [2003]2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