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吉交联发[2006]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站务费收取的实际情况及站务管理的需求,为加快我省客运站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等功能,参照周边省、市站务费的收取标准及使用范围,决定调整我省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以上客运站站务费由原来每人次0.3元调整为每人次0.5元。
二、收取旅客站务费后,客运站不得另行向旅客收X光行李安检费、空调费和入厕费等项费用。
三、收取的旅客站务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改善客运站经营管理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微机售票、空调、厕所、安检仪等,不准挪作他用;其中省集中20%部分,专项用于全省客运站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联网售票系统建设与维护及网络费用。省集中20%部分,由省运输协会具体组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