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7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发电企业的影响,我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1.93分/千瓦时;长春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价标准为1分/千瓦时。
(二)在2006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烟气脱硫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发改委确认已切实投入运行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发改委将按国家规定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调整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以及已经国家同意疏导的风电场、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一。
(四)我省发电企业送京津唐电网电量上网电价提高为0.248元/千瓦时。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内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0.341元/千瓦时;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千瓦时。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备未正常运行,取消其脱硫电价。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
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3.37分/千瓦时(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库区建设基金差额0.35分/千瓦时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千瓦时)。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为0.55分/千瓦时,提取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加价标准为0.1分/千瓦时,加价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对自备电厂用户和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也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国家下达后再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