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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抚松县客运总站按一级站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函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抚松县客运总站按一级站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函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6]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抚松县客运总站按一级站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函》(吉交函[2006]126号)收悉。根据《吉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吉交运联字[1996]17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抚松县客运总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可参照一级站收费标准,按客运运费的10%向承运人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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