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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吉发改价格字[2006]1057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我省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方案,已经听证会原则通过,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现行0.4895元/千瓦时(含国家增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5分/千瓦时),调整为0.525元/千瓦时。

  二、执行时间自2006年8月3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各地政府在研究提高城乡居民低保补贴标准时,要考虑电价调整因素。在提高低保补贴标准前,继续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时对城市低保户采用的用电定量差价补贴办法,补贴期满后适当延长补贴时间予以补偿。

  四、原《关于我省居民生活取暖用电和市政路灯用电试行分时电价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4]426号)文件中规定的用电时段不做调整;居民生活取暖用电低谷时段电价调整为0.329元,高峰时段调整为0.562元;市政路灯用电随居民生活用电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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