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部分二级以上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的函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吉发改收管函字[2006]11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部分二级及以上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的函》(吉交函[2006]124号)收悉。鉴于德惠市公路客运管理站等5个客运站已具备二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能够较好的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服务,根据《吉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吉交运联字[1996]175号)和《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2006]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德惠市公路客运管理站等5个二级客运站(名单附后)向旅客收取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0.50元。
二、收取旅客站务费后,客运站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X光行李安检费、空调费和入厕费等费用。
三、客运站向旅客提供有关服务并收取站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