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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进行部署和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要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治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要求,明确各危险点所在区域,特别是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时提出具体措施排除危险,制订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方案,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及防治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制订方案,落实责任。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县、区要认真制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惠府办〔2005〕74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坚持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系统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国土资源、城建、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层层抓好落实。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旅游景区(点)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负责监测预防;对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测。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汛期经常性监测预防和值班安排,落实防灾、减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资准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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