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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三)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离异后持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根据家庭户内人员(挂户不计)的收入渠道,按以下办法审核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情况以购房时上年度收入情况为依据,并参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数额及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及其年平均工资证明;离退休人员按社保部门出具其离退休金证明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情况,根据其实际年收入和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及注册资本金等确定。
  (三)无固定职业的居民、个体劳动者,其年收入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市、区房委办(房改办)根据上述证明,结合其他渠道的调查进行收入情况核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根据家庭户内人员(挂户不计)的从业情况,按以下办法审核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房改(含政策性住房)购房情况及现住房情况证明。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各类人员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
  市、区房委办(房改办)根据上述证明,结合房产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房产情况核实。
  第二十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以租赁为主,购买为辅。申请购买或承租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或《惠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承租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表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交回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1.申请家庭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家庭情况说明材料。
  (二)受理。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审核。市、区房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含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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