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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十一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旧村改造、农民建房、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旧村改造、农民建房、新村选址、移民迁建过程中,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村民选择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实现山区村民“居无险地”的目标;把地质灾害防治上升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地质环境的高度,组织好,实施好。
  加大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隐患点,优先安排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做好农村因地质灾害灾毁耕地及基础设施的恢复、整理和重建。
  加强农村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宣传,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宣讲团,选择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庄,开展以山区农村建房选址、建设中如何防范地质灾害、如何进行地质灾害简易监测、应急避险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农民防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信息系统建设
  我县地质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新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补充完善,使其充分发挥对地质灾害监控作用,为我县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信息。2010年前,基本建成地质灾害空间信息网络系统,对地质灾害点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及成果发布等,实现全程有效管理与监控,提高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为社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九、典型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示范工程
  选择某一地质灾害点(暂未定)作为地质灾害调查与治理示范点,通过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灾害点的选择原则上为A、B类点,且该点地质环境条件、诱发因素在全县地质灾害点中具有普便意义。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科技创新、强化公众参与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健全基本制度
  (一)深入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治理、施工、监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管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不断完善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值班、速报制度等。
  (三)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通过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部门关系、明确部门职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健全机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考核。
  (二)加强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批管理相结合,形成国土资源局为主抓,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共同抓,齐抓共管,确保《规划》全面实施的管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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