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景政发〔2007〕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景政发[2005]3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一档308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00元,集体和个人缴费15800元)、二档41100元(其中政府补助18100元,集体和个人缴费23000元)、三档51400元(其中政府补助20200元,集体和个人缴费31200元)。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档175元/月、二档230元/月、三档285元/月。“4050”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