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惠府〔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各保险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6〕23号、粤府〔2006〕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创新,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坚持全面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坚持创新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协调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市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县、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二)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通过市级财政支持,各县、区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动和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机制。
(三)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推动保险业开办农业种养业保险。重点对我市分布范围广、产量大、与经济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果、林木等农作物种植保险、禽畜养殖保险、渔业保险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生产及灾害损失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保险基准费率和财政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