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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林木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度林木采伐限额的通知
(景政发〔200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和省林业厅的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省政府下达我县“十一五”期间每年林木采伐限额为19.771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2.47万立方米,出材7.484万立方米;非商品材7.301万立方米。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的限额总量和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08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县林业局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埴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县林业局机动限额由县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当地政府向县林业局申请,在县预留采伐指标内按法定程序审批。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统一使用。严格管护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和公路沿线林区,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林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对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的必须报县林业局审批,为保护生态安全,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采挖林木。鼓励中幼林抚育,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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