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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工作规则


  四十七、各市、县(市、区)政府、民政局报送民政厅请示类的公文,由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呈送分管厅领导阅批,交相关处(室、局)办理,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承办处(室、局)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十八、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及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处(室、局)承办;重要公文,应送厅长或分管副厅长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局)承办。承办处(室、局)应认真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办理结果,同时将办理情况报厅办公室备案。

  四十九、以民政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在呈送厅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应拒绝审核。

  五十、以民政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综合类、重大事项报告类的,由厅长签发;业务类的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发。以民政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十一、以民政厅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厅领导同意”的,由分管副厅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民政厅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机关内设业务处(室、局)不得对外行文。

  五十二、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廉政、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民政厅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和外出报告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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