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民政厅专题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厅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一些重要工作任务。
四十、厅长工作例会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厅长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每周一上午,利用较短时间相互交流工作进展情况,互通本周工作安排计划和活动行程。
四十一、专题会议由相关处(室、局)组织实施,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文件和议题应准备一式十份并提前一天送达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达与会领导。
四十二、厅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人员会议,必须向本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请假;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组成人员会议,必须向分管厅领导请假;厅领导不能参加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工作例会、厅机关全体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会议,必须向厅长请假或者向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专题会议由主持人确定。
四十三、厅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确定秘书人员记录并负责纪要的整理,会议纪要由厅长或受委托的副厅长签发。厅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民政厅全体人员会议、组成人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安排一次,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业务会议次数的,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民政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四十五、民政厅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切实遵照执行。
第八章 公文审批和督查
四十六、民政厅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民政厅公文处理实施意见》的规定。除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所有公文必须由承办处(室、局)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需要会签的,主办处(室、局)应当主动送会办处(室、局)签字,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厅长签发。